九月三十日
一、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52号)
将广州市番禺区的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划归广州市南沙区管辖。
十一月十五日
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92号)
撤销清新县,设立清远市清新区,以原清新县的行政区域为清新区的行政区域。清新区人民政府驻太和镇府前路3号。
十二月十七日
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揭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207号)
撤销揭东县,设立揭阳市揭东区,将揭阳市榕城区的磐东街道划归揭东区管辖,以原揭东县(不含地都镇、砲台镇、登岗镇)和榕城区磐东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揭东区的行政区域。揭东区人民政府驻曲溪街道金溪大道南侧1号。
将原揭东县的地都镇、砲台镇、登岗镇划归榕城区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