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七日
一、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02号)
撤销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设立苏州市姑苏区,以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行政区域为姑苏区的行政区域。姑苏区人民政府驻苏锦街道平川路510号。
撤销县级吴江市,设立苏州市吴江区,以原县级吴江市的行政区域为吴江区的行政区域。吴江区人民政府驻滨湖街道人民路1000号。
十二月十七日
二、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泰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208号)
撤销县级姜堰市,设立泰州市姜堰区,以原县级姜堰市的行政区域为姜堰区的行政区域。姜堰区人民政府驻姜堰镇上海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