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广东省辖5专区、1省辖市、1行政区、1自治州,68县、7市、2自治县、7市辖区。
广州市7区2县
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芳村区
江村区
花县(新华镇)从化县(街口镇)
汕头专区专署驻汕头市1市14县
汕头市
潮安县(潮州镇)饶平县(黄冈镇)潮阳县(棉城镇)揭阳县(榕城镇)普宁县(流沙镇)梅县(梅城镇)
大埔县(茶阳镇)五华县(水寨镇)兴宁县(兴城镇)紫金县(紫城镇)海丰县(海城镇)陆丰县(东海镇)
澄海县(城关镇)南澳县(后宅镇)
佛山专区专署驻佛山市1市10县
佛山市
南海县(佛山市)番禺县(市桥镇)顺德县(大良镇)中山县(石岐镇)增城县(附城镇)博罗县(博城镇)
惠阳县(惠州镇)宝安县(深圳镇)东莞县(莞城镇)三水县(西南镇)
韶关专区专署驻驻韶关市1市11县1自治县
韶关市
乐昌县(县城镇)清远县(清城镇)英德县(附城镇)南雄县(县城镇)翁源县(龙仙镇)河源县(县城镇)
龙川县(老隆镇)和平县(县城镇)阳山县(附城镇)始兴县(太平镇)新丰县(新丰城)
连阳各族自治县(连州镇)
江门专区专署驻江门市1市10县
江门市
新会县(会城镇)台山县(台城镇)开平县(长沙)高鹤县(沙坪镇)罗定县(罗城镇)新兴县(城关镇)
怀集县(怀城镇)德封县(德庆镇)高要县(肇庆镇)广四县(县城镇)
湛江专区专署驻湛江市2市9县1自治县
湛江市茂名市
化州县(附城镇)高州县(附城镇)电白县(水东镇)两阳县(江城镇)徐闻县(徐城镇)雷州县(遂城镇)
合浦县(廉州镇)灵山县(附城镇)钦县(钦州镇)
东兴各族自治县(东兴镇)
海南行政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行署驻海口市1市12县
海口市
文昌县(文城镇)定昌县(屯昌镇)澄迈县(金江镇)儋县(那大镇)琼海县(嘉积镇)乐东县(抱由镇)
琼中县(营根)东方县(东方)崖县(三亚镇)万宁县(万城镇)琼山县(府城镇)保亭县(通什)
★国务院1960年9月20日批准;
1、将连平县改名为和平县,雷北县改名为雷州县,雷南县改名为徐闻县。
2、将佛山专署领导的从化县、花县划归广州市领导。
关于广州市市辖区的调整,原连平、翁源和新丰3县部分区域的调整以及和平、徐闻2县人民委员会迁移驻地等变动,由广东省自行决定。
★1960年9月3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04次会议通过:
1、恢复南澳县。以原南澳县划归饶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澳县的行政区域。
2、恢复澄海县。以原澄海县划归汕头市的行政区域为澄海县的行政区域。
3、恢复新丰县。以原新丰县划归翁源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丰县的行政区域。
4、恢复三水县。以原三水县划归南海县的行政区域为三水县的行政区域。
5、恢复番禺、顺德2县,撤销番顺县。以原番禺划归番顺县、花县的行政区域和中山县的部分地区为番禺县的行政区域;原番顺县的其余行政区域为顺德县的行政区域。
6、恢复琼山县。以原琼山县划归海口市的行政区域为琼山县的行政区域。
7、恢复万宁县。以原万宁县划归琼海县的行政区域为万宁县的行政区域。
8、恢复保亭县。以原保亭县划归崖县的行政区域为保亭县的行政区域。
★1960年12月14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06次会议通过:
1、恢复阳山县。原阳山县划归连阳各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阳山县的行政区域。连阳各族自治县改为连州各族自治县。
2、恢复始兴县。以原始兴县划归南雄县的行政区域为始兴县的行政区域。
◎撤销广州市珠江、中区、河南、西区、北区5区,设立海珠、荔湾、越秀3区。
◎撤销广州市郊区,设立黄浦、芳村、江村3区。
◎1960年4-7月城市公社化时,原属中区的清平人民公社(含今清平、岭南、沙面街地段)与秀丽、光扬、华林、宝华四街头并入西区,与原有13个街道改并成立9个街道人民公社。西区同时接管三元里人民公社的同德、横沙、沙凤、三沙、西郊五个大队和石井人民公社(龙湖、大朗两个大队除外),组成西区人民公社和夏茅人民公社。同年8月西区改名荔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