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工作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拼写、译写地名,是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是适应城市化、信息化、全球化的客观需要。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地名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河北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地名标准化工作,最近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对标准地名书写、拼写方式,标准地名包含的范围以及使用标准地名的要求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现予转发,供参考。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适应国际化需要,在经济等领域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地名作为人们从事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广泛使用的媒介,与各种经济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地名作为传播信息不可缺少的载体,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与国际接轨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因此,对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这是由我国政府正式提出、经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讨论通过,并被世界上包括欧美地区主要国家在内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国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希望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我国地名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