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涉密数据安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以下简称“涉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涉密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数据,是指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过程中,以纸质、移动存储等介质形式存在的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涉密数据及其载体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涉密单位”)。数据分发管理单位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和省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名普查办”);数据提供单位(即普查工作图及相关数据提供、加工处理单位)为总参测绘导航局;数据使用单位为国家级区划地名数据库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省级地名普查软件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和参与地名普查作业单位。
第四条 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应遵循主动防范、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防范措施,提高防范、发现、和处置能力,做到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切实履行好对下级地名普查办和本级涉密单位涉密数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五条 涉密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的保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涉密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密数据。
第二章 涉密数据范围与保密责任
第七条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中涉及的涉密数据主要包括:
(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1:50000比例尺纸质军用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密级为机密级;
(二)分辨率不低于2米的正射遥感影像数据,密级为秘密级;
(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汇交的成果数据,密级为秘密级;
(四)《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界定的地名数据,密级为秘密级;
(五)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涉密数据。
第八条 数据分发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涉密数据申请、审批程序,并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涉密数据准备、加工、分发环节的保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数据使用单位负责涉密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包括环境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数据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 涉密数据使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省级地名普查办按下列程序向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申请使用涉密数据。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申领证明函》。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
(二)审核与批复
1、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将审核结果批复申请使用单位。
(三)涉密数据申领。
1、省级地名普查办持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批准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以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向数据提供单位申领涉密数据。
2、省级地名普查办按照数据提供单位数据移交相关规定办理涉密数据交接登记。
(四)涉密数据移交
1、数据提供单位准备涉密数据及其清单。
2、数据提供单位审验涉密数据领取人员身份。
3、数据提供单位向省级地名普查办移交涉密数据,双方现场填写涉密数据移交单。
第十条 纸质军用地形图按各省辖区范围加盖“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专用图”专用章。省级地名普查办需在纸质军用地形图上加盖流水号,并建立相关数据管理和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 涉密数据及其介质的移送应遵守国家关于涉密数据移送的相关规定,由专人执行,并按交接清单进行查验复核。
第十二条 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涉密数据申请、审批和移交程序。
第四章 涉密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数据应在符合防盗、防泄密等有关安全保密防范要求的环境下使用。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应采取以下安全保密技术手段:
(一)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能够实现身份鉴别,并可对不同角色授予不同的权限。同时,应设置开机密码,长度不少于10位数,并根据人员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二)违规外联管理。能够及时发现、记录、警告并阻断违规外联行为。
(三)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安装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产品,定期进行升级,并及时更新系统补丁。
(四)终端安全审计。能够对系统配置、帐号配置、当前进程、文件操作以及输入输出设备和接口使用进行审计和控制。
(五)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能够防止非授权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涉密计算机等设备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意安装或连接未经保密部门同意、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硬件装置,禁止配用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外围设备。
(二)禁止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三)打印、扫描设备(包括各种打印机、扫描仪和兼打印、扫描、电话、传真的多功能一体机等),应当与涉密计算机配套使用,不得连接其他非涉密计算机或电话传真网络。
(四)处理涉密数据的设备(包括涉密计算机和打印、扫描设备等)发生故障确需外出维修的,应当拆除存储部件。
(五)涉密设备应粘贴明显标识,标明涉密设备身份。涉密计算机在机箱开启处应粘贴一次性标签。
第十六条 涉密数据使用单位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监控、管理维护,并制定应急响应预案。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名普查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与保密管理工作,并与涉密数据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 要加强地名普查相关人员管理,进行岗前保密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密数据的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定期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及时移交所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涉密介质,同时取消其涉密计算机访问授权。
第六章 涉密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 涉密数据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二十一条 存储涉密数据的纸质、移动存储等介质应当按所存储涉密数据的最高密级标识密级、登记在册,并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存储涉密数据介质的登记、传递管理,防止介质被盗、被毁和被擅自复制。未经批准,严禁将介质带离工作场所。
第二十三条 纸质军用地形图不得擅自复制、损毁或转借。工作中破损、无法使用的,由省级地名普查办统一到数据提供单位换领。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涉密数据的导出、打印管理,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审批、登记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存储涉密数据介质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纸质军用地形图应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或者送到所属省级地名普查办,由省级地名普查办统一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